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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处未成年盗窃犯禁入迪厅等娱乐场所

作者:隐藏的歌手 来源:原创 日期:2015/12/26 18:45:44 人气:672  评论: 标签:
中新海南网10月19日电 (胡娜 曾陈)近日,白沙法院对被告人李某、林某盗窃一案予以宣判,并在《刑法》修正案八施行后宣告首例“禁止令”。被判处缓刑的未成年犯林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进入网吧、夜总会、迪厅等娱乐场所。

  李某、林某(1994年2月20日出生)等人游手好闲,经常出入网吧、KTV娱乐场所。为了满足出入娱乐场所的消费需要,2011年3月14日至21日,李某、林某伙同他人先后四次到当地的苗圃基地盗窃橡胶苗等财物共计人民币9901元。案发后,林某主动投案自首。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林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鉴于林某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且犯罪和审判时未满十八周岁,判处林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五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同时,向林某发出“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间进入网吧、夜总会、迪厅等娱乐场所。

  法官表示,“禁止令”制度是对缓刑制度的一种完善,禁止犯罪分子从事容易诱发其再次违法犯罪的特定活动,是适应对其改造的需要,也是预防其再犯罪的需要,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安定和谐。本案中的林某沉溺于网吧、KTV等娱乐场所,最终因无钱消费而进行盗窃。法院根据其犯罪情节,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其出入网吧、迪厅等娱乐场所,可以有效地预防其再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以达到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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