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被告人刘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0元,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进入娱乐性场所或从事娱乐性场所各项工作。
今年30岁的女子刘某,系吉林省白山市人,在唐山市某酒吧做领班期间,以牟利为目的多次介绍妇女卖淫,每次从收取的卖淫费中提取100至200元的提成,获得赃款4200多元,情节严重。为做好教育改造工作,预防刘某再次作案,庭审中办案检察官提出了对其适用禁制令的公诉意见,判决书中法院予以采信。
据悉,《刑法修正案(八)》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此案为该院公诉的首例被告人同时判处禁止令的案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遏制某些“恶习难改”的罪犯再次因同因而犯罪。
今年30岁的女子刘某,系吉林省白山市人,在唐山市某酒吧做领班期间,以牟利为目的多次介绍妇女卖淫,每次从收取的卖淫费中提取100至200元的提成,获得赃款4200多元,情节严重。为做好教育改造工作,预防刘某再次作案,庭审中办案检察官提出了对其适用禁制令的公诉意见,判决书中法院予以采信。
据悉,《刑法修正案(八)》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此案为该院公诉的首例被告人同时判处禁止令的案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遏制某些“恶习难改”的罪犯再次因同因而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