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0日,我和同事一起去糖果KTV,开了包厢并消费了一些酒水、食物,后来有朋友从外面带了一些零食过来,KTV的服务员告知不能自带食物,如果我们不愿寄存,他们就要收取100元服务费。我们支付了100元服务费后,要求开发票,KTV却表示无法开具“服务费”的发票,只能把100元开在唱歌消费的发票中,我们不认可。
1月30日,包小姐(化名)和同事在糖果KTV唱歌,并消费了一箱酒和水果、爆米花、拼盘等食物。一行人玩得兴起,觉得吃的不够,正巧有朋友从外面过来,就带了几袋零食到KTV。包小姐说,朋友刚进包厢不久,一名服务员也跟了进来,称不能自带食物,可以把东西拿去前台寄存。
包小姐和同事们表示,带来的零食是要吃的,他们不愿寄存,该服务员便称要收取100元的服务费。“我们想东西带来了,反正要吃的,就付了这100元。但后来,我们索要服务费的发票,服务员却说服务费是不开具任何收据和发票的。”包小姐说,他们对此不认可,便和服务员进行了一番理论,对方叫来了值班经理,值班经理表示可以开具发票,但是要开在包厢唱歌的消费里。
但包小姐和同事们仍然不能接受:“既然我们是按服务费这个项目付的费,为何不能开具服务费发票?”但值班经理强调,收取服务费是双方达成的共识,在一开始收费之前,服务员肯定和他们说明了:收取这笔费用是不开具任何发票和收据的,对此包小姐他们表示异议,称服务员并未作此说明。
双方的沟通陷入僵局,最终,包小姐他们只开得了一张包厢正常消费发票,单独开服务费发票的要求仍然遭到拒绝。包小姐就此事提出了自己的质疑:如果发票不能开具“服务费”这个项目,是否代表商家是不能以这个名义来收取费用的?这样的收费是否不正规?
记者联系了糖果KTV,相关负责人袁先生解释,对自带酒水食物又不愿寄存的消费者收取100元“服务费”,只是他们和对方私下协商的结果,是双方一致同意的一个处理方案而已,并非一贯的规章制度和收费准则,且他们KTV也并没有“服务费”这一固定收费项目。
在糖果KTV中,有“谢绝自带酒水、食物”的告示,而没有自带酒水、食物后如何收取费用,收费后又如何开具发票的规定。对此,袁先生表示:“遇到这种情况(消费者自带酒水、食物又不愿寄存),我们都是和消费者私下协商处理的,这个收费并不是一种常规收费,所以无法开具相关的发票。考虑到有的消费者有报销的需要,我们可以把这项额外的收费金额开在总的消费项目中。”
这种开票方式是否合理?记者咨询了税务部门,工作人员表示,由于收费项目名目众多,在税务的相关法规中不可能一一有详尽的说明,商家将收取的“服务费”开在其他收费项目名下并没有触犯相关规定,只要总金额是如实的,同样是完税发票,就没有偷税漏税的问题。
但从消费者的角度而言,每一笔消费都要明明白白也是合理的诉求。下城区消费者协会的国副秘书长表示,消费者要求商家开具“服务费”的发票也是合情合理的,如果商家实在不能开具单独的发票,也要在总的发票中列出收费项目的明细。
1月30日,包小姐(化名)和同事在糖果KTV唱歌,并消费了一箱酒和水果、爆米花、拼盘等食物。一行人玩得兴起,觉得吃的不够,正巧有朋友从外面过来,就带了几袋零食到KTV。包小姐说,朋友刚进包厢不久,一名服务员也跟了进来,称不能自带食物,可以把东西拿去前台寄存。
包小姐和同事们表示,带来的零食是要吃的,他们不愿寄存,该服务员便称要收取100元的服务费。“我们想东西带来了,反正要吃的,就付了这100元。但后来,我们索要服务费的发票,服务员却说服务费是不开具任何收据和发票的。”包小姐说,他们对此不认可,便和服务员进行了一番理论,对方叫来了值班经理,值班经理表示可以开具发票,但是要开在包厢唱歌的消费里。
但包小姐和同事们仍然不能接受:“既然我们是按服务费这个项目付的费,为何不能开具服务费发票?”但值班经理强调,收取服务费是双方达成的共识,在一开始收费之前,服务员肯定和他们说明了:收取这笔费用是不开具任何发票和收据的,对此包小姐他们表示异议,称服务员并未作此说明。
双方的沟通陷入僵局,最终,包小姐他们只开得了一张包厢正常消费发票,单独开服务费发票的要求仍然遭到拒绝。包小姐就此事提出了自己的质疑:如果发票不能开具“服务费”这个项目,是否代表商家是不能以这个名义来收取费用的?这样的收费是否不正规?
记者联系了糖果KTV,相关负责人袁先生解释,对自带酒水食物又不愿寄存的消费者收取100元“服务费”,只是他们和对方私下协商的结果,是双方一致同意的一个处理方案而已,并非一贯的规章制度和收费准则,且他们KTV也并没有“服务费”这一固定收费项目。
在糖果KTV中,有“谢绝自带酒水、食物”的告示,而没有自带酒水、食物后如何收取费用,收费后又如何开具发票的规定。对此,袁先生表示:“遇到这种情况(消费者自带酒水、食物又不愿寄存),我们都是和消费者私下协商处理的,这个收费并不是一种常规收费,所以无法开具相关的发票。考虑到有的消费者有报销的需要,我们可以把这项额外的收费金额开在总的消费项目中。”
这种开票方式是否合理?记者咨询了税务部门,工作人员表示,由于收费项目名目众多,在税务的相关法规中不可能一一有详尽的说明,商家将收取的“服务费”开在其他收费项目名下并没有触犯相关规定,只要总金额是如实的,同样是完税发票,就没有偷税漏税的问题。
但从消费者的角度而言,每一笔消费都要明明白白也是合理的诉求。下城区消费者协会的国副秘书长表示,消费者要求商家开具“服务费”的发票也是合情合理的,如果商家实在不能开具单独的发票,也要在总的发票中列出收费项目的明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