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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歌王之子安徽维权 状告83家KTV皆获胜诉

作者:隐藏的歌手 来源:原创 日期:2015/12/26 18:44:44 人气:670  评论: 标签:

王洛宾和儿子王海成的最后一张合影,摄于1995 年秋天。

人已去,歌犹在。到今年3月14日,“西部歌王”王洛宾先生已去世整整17年。他的儿子王海成,作为其音乐作品的著作权继承者,近年展开地毯式维权活动,尤其状告KTV侵权,可谓百战百胜,所向披靡。记者近日在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了解到,2012年以来,王海成在滁州、马鞍山、宣城、芜湖4个市的法院提起83起诉讼,全部胜诉。

那些被王海成告上法庭的KTV经营者为何都要作出赔偿?其软肋在何处?从省高院终审判决的一个案例中,可以窥一斑而知全豹。

维权有据有法可依

从2011年10月开始,王海成的委托代理人和公证人员一道,率先对滁州市区、天长市的部分KTV场所进行调查取证。他们用包厢内的设备,专门播放使用王洛宾创作的音乐作品制作而成的卡拉OK曲目。滁州有15家KTV“中枪”,每家KTV支付5000元使用费后达成和解协议。

维权“战火”很快烧到马鞍山市。2011年11月15日,王海成的代理人发现该市童话歌厅未经权利人的授权,在营业场所用设备向卡拉OK消费者播放王洛宾的音乐作品,有《在那遥远的地方》《半个月亮爬上来》《达坂城的姑娘》《掀起你的盖头来》《康定情歌》等19首,遂进行证据保全。

王海成将童话歌厅等17家KTV告上马鞍山市中级法院,索赔1万余元至2万余元不等。童话歌厅被索赔支付赔偿金9500元及合理开支3000元。

由于马鞍山市的KTV业刚刚集体遭遇一家公司商业化维权诉讼,也是因为点歌系统中有侵权作品均作了赔偿。所以,KTV业主对王海成的诉讼十分抵触,认为自己手续齐全,经营合法,KTV歌曲是其高价购买的点播系统自带,并非免费使用,其不构成侵权。惧怕如此下去,没完没了,歌厅生意难以为继。

但王海成的维权有根有据,有法可依。

王洛宾是中国20世纪最负盛名的民族音乐家之一,一生创作了大量脍炙人口的歌曲。王洛宾于1996年3月14日辞世,育有3个儿子。1996年 3月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垦区公证处出具了(1996)新乌垦证字第189号公证书,对王洛宾的自书遗嘱进行了公证。该遗嘱内容为“一、所有遗产均由我的法定继承人(长子王海燕、次子王海星、幼子王海成)继承。除他们兄弟3个,任何人均无权继承(没有收养过任何人)。二、法律规定著作权中可以继承的内容,均由他们兄弟3人继承,并依法进行保护。三、一切有关我的名誉权、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受到不法侵害时,均由我的3个儿子依法进行处理保护。”

王海成于1996年4月1日加入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成为会员,并将其父亲王洛宾创作的207首音乐作品在该协会进行了登记。在双方签订的音乐著作权合同中,王海成同意将其音乐作品的公开表演权、广播权和录制发行权授权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信托的方式管理,但王海成在该合同中并没有约定放弃诉权。

2008年3月14日,老大王海燕、老二王海星出具了《放弃实体权利声明》一份,内容为:“王海成为维护先父王洛宾创作的音乐作品的版权以原告身份对侵权人提起的诉讼,我们一概不参加。在任何一件诉讼中,我们享有的实体权利都由王海成享有。我们放弃全部实体权利。”

此外,王海成还握有国家《著作权法》。

KTV侵犯表演权

马鞍山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著作权法》第11条第4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王海成提供的涉案歌曲的合法出版物和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出具的证明均证明王洛宾是涉案19首歌曲的词曲作品的创作者,故王洛宾享有著作权。童话歌厅虽认为涉案部分歌曲为民歌,王洛宾不享有这些歌曲的著作权,但其并未提交充分证据对王洛宾是涉案歌曲的著作权人予以否认,且王洛宾所创作的音乐作品虽来源于民歌,但王洛宾对民歌进行了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其作为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亦应当对作品享有著作权。王洛宾辞世后,其子王海成作为王洛宾的合法继承人,在其他继承人放弃实体权利时,有权提起诉讼。

《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九)项规定: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所谓表演,指直接或者借助技术设备公开再现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无论表演有无营利目的,只要是公开的,都属于著作权法所指的表演。表演的形式分别为两种:第一,指直接演唱歌曲、演奏乐曲、上演剧本或朗诵诗词等形式的现场公开表演;第二,指借助技术设备公开播送、放映录音或音像制品等形式的公开表演,也称机械表演。以机械表演的形式公开表演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使用者应该事先取得著作权人或者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许可,并支付相应的报酬。

童话歌厅未经有关权利人许可,在其经营场所利用设备向卡拉OK消费者播送涉案的19首歌曲,侵犯了王海成著作财产权中的表演权,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因双方均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童话歌厅的侵权行为给王海成造成的实际损失以及童话歌厅的实际获利,法院综合考虑王海成主张被侵权音乐作品的数量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童话歌厅的侵权方式、主观过错及其经营地所在区域的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等因素,酌情确定童话歌厅的赔偿数额为每首歌曲 300元,合计5700元,合理开支酌情确定为2000元。一审判决:童话歌厅赔偿王海成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7700元;驳回王海成的其他诉讼请求。

歌厅侵权该赔

童话歌厅不服判决,向省高院提起上诉称:王海成非本案适格主体。王海成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实王洛宾享有涉案全部音乐作品的著作权。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驳回王海成的诉讼请求。

王海成是否为适格主体?省高院认为:王洛宾通过遗嘱公证将法律规定著作权中可继承的内容,均由王海燕、王海星、王海成继承,并依法进行保护。王海成作为王洛宾享有的著作财产权的合法继承人,在其父王洛宾作品著作权受到侵害、其他继承人放弃诉权和实体权利的情形下,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来行使诉权。童话歌厅虽提出王海成提供的第189号《公证书》公证内容存有瑕疵,但其未提供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证据,依据《公证法》第36条“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之规定,该公证书可以作为王海成享有继承权的证据。作为同是王洛宾遗产继承人的王海燕、王海星出具《放弃实体权利声明》,放弃对本案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因该行为不损害童话歌厅及其他任何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影响民事责任的承担,应为有效民事法律行为。所以,王海成具备本案诉讼主体资格。

童话歌厅是否侵犯涉案作品的表演权?若侵权成立,侵权损失赔偿数额如何确定?

省高院认为:王海成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王洛宾是涉案19首歌曲的词曲作者,享有著作权。童话歌厅虽认为部分涉案音乐作品系少数民族民歌非王洛宾创作或改编,王洛宾不享有这些歌曲的著作权,但其未能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由于王海成否认将涉案歌曲许可他人制作音乐电视作品,故童话歌厅在其经营场所播放涉案歌曲仍应得到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的许可。童话歌厅未经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的许可,在其经营的KTV歌厅播放涉案19首歌曲,其行为侵犯了涉案音乐作品著作权中的表演权,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省高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周瑞平)

王海成:唤醒著作权意识

王海成在全国各地法院状告KTV经营者,地毯式的维权方式饱受诟病,令很多人所不解,被视为通过“啃老族”式维权“发家致富”。但各地法院依法支持了他的维权诉讼。

3月18日上午,远在新疆乌鲁木齐的王海成先生接受了记者的电话采访。

“我不是单为钱维权的‘连环杀手’,我要通过维权行动唤醒人们对音乐作品著作权的法律意识。”王海成说,“我国著作权法1991年就实施了,但现在社会上许多人对音乐作品法律意识非常淡漠,认为想唱就唱哪用付费。”

王海成告诉记者,父亲王洛宾生前就重视知识产权。1988年美国百人合唱团来华演出,演唱了他的歌《在那遥远的地方》和《阿拉木汗》。节目单上只笼统地标注“青海民歌”、“新疆民歌”,而不署王洛宾的名字,曾引起王洛宾的申询。1995年《人民音乐》杂志上有人撰文说王洛宾把他的歌当成自己的歌,激起了王洛宾的愤怒,他专程进京抗辩。他在遗嘱中坚持写上依法保护著作权。

“我是先当了回被告,一首歌被索赔20多万元,先输了官司,经过4年诉讼才赢回,唤醒了我对父亲音乐作品权益的保护意识。”王海成说。

2002年,王洛宾生前改编的一首维吾尔族民歌《高高的白杨》,王海成等被人以著作权侵权为由告上法庭,索赔23.8万元。一审判决王海成等赔偿原告18.7万元经济损失。2006年5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高高的白杨》的著作权之争作出终审判决,不构成侵权,原告享有对其所继承的《我的花园多美丽》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王海成享有对其所继承的《高高的白杨》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双方应在各自的权利范围内行使权利。

“一首歌赔18.7万元,这经历很惨痛,我明白了保护著作权的重要性。”王海成说,“由此,我开始依法维权。”

王海成打著作权官司的名声在外,年复一年,没完没了。很快有“商品维权王海,著作权维权王海成”一说。他的维权经历了3个阶段,最初在新疆等地打击盗版、侵权音像制品侵犯王洛宾著作权。通过维权,逐渐和出版社达成共识,现在正版音像制品都署名王洛宾。其次对商业演出侵权行为进行维权,纠正那些把王洛宾的作品笼统地标明为“新疆民歌”等的行为。从前年开始,有计划地对KTV侵权行为进行“围剿”。

“许多KTV点歌系统都是无良商人制作的,非法制作的王洛宾歌曲MTV的背景十分低俗,搔首弄姿的比基尼女郎,莫名其妙的外国风光。那些非法音像制品影响了王洛宾作品的艺术形象。”王海成忿忿地说,“王洛宾先生的歌曲,歌唱的是天山绿洲,塞外风情,是新疆的一张文化名片。我作为他的儿子,有义务依法保护他作品的知识产权。”

王海成说,我对KTV侵权的索赔并不高,法院一般判决每首歌赔偿300元至500元,去除维权的各种开支,所剩无几。我根本没有通过打官司发财,至今连辆车子都没有,照旧坐公交车,过着普通百姓的生活。那些说我这样打官司下去,今后没人唱王洛宾的歌了,这种说法幼稚可笑。我坚信,好歌永远有人传唱。

今年12月28日是王洛宾先生百年诞辰。“我的愿望是继续弘扬和传播王洛宾先生的音乐文化,完成老人家的要让中国优秀的民歌艺术传唱世界500年的宏愿。”王海成说,“打官司维权仅仅是这项工作的一部分,传播工作做好了,侵权问题就会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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