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经喧嚣一时的桑拿场所经整治,近年销声匿迹,但一些隐藏于街巷的保健按摩店,打起法律“擦边球”,提供“波推”、“打飞机”等有偿服务。佛山警方近日透露,各级公安部门对此类行为多有打击,但基层公安执法中遭遇尴尬:法律规定此类行为不属于卖淫,保健按摩店经营者“理直气壮”,难以对其惩处。手淫服务究竟属不属于卖淫?类似场所应该如何治理?引起巨大争论。
对于所有的嫖客和卖淫女而言,下面的案例绝对是他们的“福音”:
2011年7月,佛山南海警方在一家理发店查获多名男子涉嫌卖淫嫖娼。该店雇请多名按摩女为客人提供按摩服务,约定按摩期间如客人需要,可以提供“打飞机”等色情按摩服务。随后,警方以涉嫌组织卖淫对店老板李某及两名管理人员刑事拘留,案件侦结完毕移送检方后,检察院提起公诉,李某等三人被一审法院以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不等。
但是,一审判决后李某提出上诉,新的代理律师提出起诉书指控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检方经过两次补充侦查,2012年以“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为由撤诉,三被告人无罪释放。佛山中院组成合议庭审查认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发回重审,并对争议焦点作出答复,最终认定涉案场所提供“打飞机”“洗飞机”“推波飞机”三种手淫服务,不属于卖淫行为。
对于所有的嫖客和卖淫女而言,下面的一段文字绝对是给他们打了“鸡血”:
佛山中院认为,被告人及证人证言等证明涉案场所只提供“打飞机”“洗飞机”“推波飞机”三种手淫服务。根据刑法学理论,卖淫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与不特定的对方发生性交、实施类似性交的行为,不包括单纯为异性手淫、女性用乳房摩擦男性生殖器的行为。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年有关介绍、容留妇女卖淫案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称,介绍、容留妇女为他人提供手淫服务的行为,不属于刑法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故该三种手淫服务不属于《刑法》第六章第八节中组织、强迫、引诱、容留卖淫之“卖淫行为”。
我为什么在这里要用“所有的嫖客和卖淫女”这样的字眼,道理很简单。如果是根据广东高院这样的“法律”条文图解,“打飞机”、“洗飞机”和“推波飞机”这样的行为,何止仅仅囿于按摩店。既有这样的好事,怎么有可能不迅速蔓延到所有“夜场”?正因为如此,我才用了“手淫不算卖淫,‘夜场’要火了”这样的标题。我之所以这么说,理由有下。
第一、既然此类行为不属于卖淫,既然按摩店可以理直气壮,那么洗浴房、天上人间等等之类场所,为啥就不可以理直气壮?相比之下,小女子不显得更加“文明”?更加“温馨”?
第二、去按摩房、洗浴房和天上人间之类场所的,许多并非“好鸟”,他们本来就是冲着“色”而去的。现在既然那么“开放”,既然此类行为竟可以不算卖淫,他们不恰恰可以尽情“放开”?就是给公安部门抓了“现行”,哪怕是告了上去,因为有法院撑着,检察院最终还不得“撤诉”?被告不照样可以“无罪释放”?
第三、既然最终结局如此,公安何必兴师动众?在这样的情况下,一个“开放”,一个“放开”,本来就不是“好鸟”的狗男狗女,“情到浓时”还有可能不走“下一步”?然而因为公安不管,这样的事不成了完全“放开”而没有人管?即使公安中有责任心强的人想管,但那么一个“开放”法,会有多少人在那里“放开”?公安的目标怎么可能有那么准?怎么可能管得过来?且手淫不算卖淫,“夜场”还有可能不火?
这样的事悲哀在哪?负责抓的、负责起诉的和负责判的不统一,已是一大悲哀;在公、检、法不统一的情况下,又让这样的事在公众面前公开曝光,等于给嫖客和卖淫女公开打了“鸡血”,又是一大悲哀;一边是“大水”,一边是“龙王庙”,你们在那里“冲”了不算,那“淹”着的又是不该“淹”着的,又是一大悲哀。呵呵,这还有个完?这个世界上,还有“扫黄”二字的立锥之地?怪不得广东事儿那么多啊!
对于所有的嫖客和卖淫女而言,下面的案例绝对是他们的“福音”:
2011年7月,佛山南海警方在一家理发店查获多名男子涉嫌卖淫嫖娼。该店雇请多名按摩女为客人提供按摩服务,约定按摩期间如客人需要,可以提供“打飞机”等色情按摩服务。随后,警方以涉嫌组织卖淫对店老板李某及两名管理人员刑事拘留,案件侦结完毕移送检方后,检察院提起公诉,李某等三人被一审法院以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不等。
但是,一审判决后李某提出上诉,新的代理律师提出起诉书指控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检方经过两次补充侦查,2012年以“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为由撤诉,三被告人无罪释放。佛山中院组成合议庭审查认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发回重审,并对争议焦点作出答复,最终认定涉案场所提供“打飞机”“洗飞机”“推波飞机”三种手淫服务,不属于卖淫行为。
对于所有的嫖客和卖淫女而言,下面的一段文字绝对是给他们打了“鸡血”:
佛山中院认为,被告人及证人证言等证明涉案场所只提供“打飞机”“洗飞机”“推波飞机”三种手淫服务。根据刑法学理论,卖淫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与不特定的对方发生性交、实施类似性交的行为,不包括单纯为异性手淫、女性用乳房摩擦男性生殖器的行为。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年有关介绍、容留妇女卖淫案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称,介绍、容留妇女为他人提供手淫服务的行为,不属于刑法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故该三种手淫服务不属于《刑法》第六章第八节中组织、强迫、引诱、容留卖淫之“卖淫行为”。
我为什么在这里要用“所有的嫖客和卖淫女”这样的字眼,道理很简单。如果是根据广东高院这样的“法律”条文图解,“打飞机”、“洗飞机”和“推波飞机”这样的行为,何止仅仅囿于按摩店。既有这样的好事,怎么有可能不迅速蔓延到所有“夜场”?正因为如此,我才用了“手淫不算卖淫,‘夜场’要火了”这样的标题。我之所以这么说,理由有下。
第一、既然此类行为不属于卖淫,既然按摩店可以理直气壮,那么洗浴房、天上人间等等之类场所,为啥就不可以理直气壮?相比之下,小女子不显得更加“文明”?更加“温馨”?
第二、去按摩房、洗浴房和天上人间之类场所的,许多并非“好鸟”,他们本来就是冲着“色”而去的。现在既然那么“开放”,既然此类行为竟可以不算卖淫,他们不恰恰可以尽情“放开”?就是给公安部门抓了“现行”,哪怕是告了上去,因为有法院撑着,检察院最终还不得“撤诉”?被告不照样可以“无罪释放”?
第三、既然最终结局如此,公安何必兴师动众?在这样的情况下,一个“开放”,一个“放开”,本来就不是“好鸟”的狗男狗女,“情到浓时”还有可能不走“下一步”?然而因为公安不管,这样的事不成了完全“放开”而没有人管?即使公安中有责任心强的人想管,但那么一个“开放”法,会有多少人在那里“放开”?公安的目标怎么可能有那么准?怎么可能管得过来?且手淫不算卖淫,“夜场”还有可能不火?
这样的事悲哀在哪?负责抓的、负责起诉的和负责判的不统一,已是一大悲哀;在公、检、法不统一的情况下,又让这样的事在公众面前公开曝光,等于给嫖客和卖淫女公开打了“鸡血”,又是一大悲哀;一边是“大水”,一边是“龙王庙”,你们在那里“冲”了不算,那“淹”着的又是不该“淹”着的,又是一大悲哀。呵呵,这还有个完?这个世界上,还有“扫黄”二字的立锥之地?怪不得广东事儿那么多啊!